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铑固特橡胶设备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佳力轮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5897号
原告: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5157D。
法定代表人:*武平,凯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凯程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双版纳铑固特橡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铑固特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西双十贰城**1-7-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776438139。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双版纳佳力轮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力轮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工业园区曼沙农场一综合队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5946226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聪(受佳力轮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凯程公司与被告铑固特公司、佳力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凯程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凯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凯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86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2元,保全费2120元),由凯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储哲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柳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