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6133号
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大同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叶青荣,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川桥路XXX弄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许广惠,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燕军
书 记 员 刘辛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