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1民初7560号
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2038139A),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洞桥村陈林。
法定代表人:董江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正南,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71339),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
法定代表人:郭亚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19日,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73元,减半收取3736.5元,由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健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