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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363号
申请人:**,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申请人:济南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计生办院内三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周生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方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冠群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