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189号
申请人:**,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济南长清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济南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院内三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周生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方年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