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39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盖伊尔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凤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MA3D62HN9X。
法定代表人:刘泽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计生办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80615259C。
法定代表人:周生明,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盖伊尔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3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