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4民初1698号
原告: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7元,由原告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