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财保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被申请人: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申请人: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绪才。
被申请人:平阴县土地整治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石福忠。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县土地整治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鲁0124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县土地整治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631070.8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三被申请人的起诉,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县土地整治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631070.8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67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立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江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