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中环民终字第000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182-1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环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按照法院通知要求如期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盛
代理审判员*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施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