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中环民终字第000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182-1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环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按照法院通知要求如期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盛
代理审判员*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施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