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02财保53号
申请人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92号附2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同江,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富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182-18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于2016年7月19日提供***所有的南通市崇川区濠西园43幢304室房屋一套和南通市崇川区八仙城三号区二层3206店面房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南通市崇川区濠西园43幢304室房屋一套和南通市崇川区八仙城三号区二层3206店面房。
申请人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