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2民初2811号
原告:江苏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85561851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侠,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站前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966518XA。
法定代表人:钱志峰。
原告江苏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