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02民初4605号
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92号2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路29号。
被告:***。
被告:**。
被告: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182-1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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