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9执1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蜀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镇坪路81弄14号125室。
法定代表人:曾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睿吉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北美N1艺术购物中心负一层065号。
法定代表人:石晓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蜀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睿吉宸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晋0109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蜀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20年1月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214元,案件执行费489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7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8112元未能执行。
4、本院至太原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信息。
5、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8112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长青
审判员 王增新
审判员 刘振宗
二○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姜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