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曾现方、鄂托克旗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3民终4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3年6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现方,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乌海市海勃湾区嘉昌租赁站业主,住乌海市。
原审被告:鄂托克旗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曾现方、原审被告鄂托克旗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调解并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原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魏婕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