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威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3096号
原告:上海威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2幢J101室。
法定代表人:葛泽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珠江路118号光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储开俊,董事长。
被告: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泰山南路26号79幢301。
负责人:戴红华。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威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威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威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向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荣
书 记 员 陆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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