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5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2月23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4月28日生,住如东县。
原审第三人:何忠,男,1969年10月25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原审第三人: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珠江路118号光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储开俊,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何忠、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21)苏0623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提起上诉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丽云
审 判 员 韩兴娟
审 判 员 陆兴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根凤
书 记 员 唐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