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665号
原告:***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新生社区20组木材市场6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洋,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珠江路118号光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储开俊,董事长。
原告***杨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同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表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亦不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池锋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燕
书 记 员 陈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