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0020号
原告: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