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2329号
原告: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郭庄镇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福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女,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靳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