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29执保2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献县郭庄镇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邯郸开发区弘济学校,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小西堡乡长***,信用代码:52130400MJ0742716T。
负责人:***。
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冀0929民初15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91.082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邯郸开发区弘济学校的银行存款191.082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游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