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929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庄镇*庄村。
被执行人:献县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城内水源路育才小区14-862号。
被执行人:常宁,男,1981年10月生,住河北省献县。
被执行人: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尚庄镇。
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献县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宁、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宁及被执行人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被执行人献县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1117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40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已执行被执行人部分案款,尚欠案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献县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献县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