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与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003民初377号
原告: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国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以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元(原告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6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