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003民初1715号
原告: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乌鲁木齐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秦国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天宁区华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补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1元(原告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北方装饰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