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

***与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9民初1901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中,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石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
第三人:**(曾用名**),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7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240元,合计97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