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

***与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民终1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安宁二巷151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位于2020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蒋欣
审判员***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