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协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27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雄,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协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协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6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二审法院认为计算其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应从其年薪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万元中剔除加班工资和年终奖,仅认定双倍工资差额180,336.61元,缺乏事实依据,显属错误。协步公司已发给其五天年休假单据,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应支持其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主张。一、二审判决关于其2016年2月24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工资差额,以及2017年3月1日至同年3月23日的工资金额,均计算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坚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对***与协步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对***主张的各项费用具体金额的认定,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缪 丹
审判员 徐东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