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策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协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执49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策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执行人:上海协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策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协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协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沪0112民初358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协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262,209.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汇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