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塔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贡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陆峻,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宿国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先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阿克***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宿国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乌仲阿裁字第015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温宿国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温宿国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阿克***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物低债给35KV输变电工程电力物资,价值在仲裁委已提交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为主。经查明,被执行人温宿国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申请执行人阿克***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克***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9执16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彦 秋
审判员 玉苏甫 · 麦麦提
审判员 胡马尔江 ·马金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达吾拉木江·麦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