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5民初59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娟,新疆托克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阿克苏鸿通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曹贡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峻,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春,男,1980年4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鸿通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协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45元,减半收取计626.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晓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