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鸿通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某某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市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7128号
原告:阿克***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塔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曹贡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峻,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市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晶水路29号七星花园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松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阿克***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市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阿克***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伍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