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鸿通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6340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阿克苏鸿通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塔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曹贡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鸿通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通电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阿克苏鸿通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公序良俗,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