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230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阿克苏鸿通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塔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曹贡清,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鸿通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伍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