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6民初302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住拜城县。
被告:河南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德邻大道与华瑞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高显伟,总经理。
第三人:阿克苏鸿通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新城区塔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曹贡清,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阿克苏鸿通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以相关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罗 娟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阿依古丽·吾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