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3民初7106号
原告:阿克苏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能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阿克苏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阿克苏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