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恢133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电子产品经销部,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44号。
经营者:尹春晓,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中电兴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绍海,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电子产品经销部与被执行人辽宁中电兴展科技有限公司、张绍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98027.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辽宁中电兴展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扣划,扣除执行费290元后,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5755元;且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赵公谈
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