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2733号
申请执行人: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A号1105。
被执行人:***,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执行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辽宁华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48号。
被执行人:潘利锋,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辽宁中电兴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48号。
被执行人:刘春芝,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米恒,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郭铁,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57-4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展科技有限公司,潘利锋,辽宁中电兴展科技有限公司,刘春芝,米恒,郭铁,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468022.5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岳 亮
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家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