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6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88128490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龙湖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95055872X(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7)淮仲字第24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博晓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皖高法(2016)79号】(二)参照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对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