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伟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伟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8102民初1398号
原告**,无职业。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伟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场直。
法定代表人*为荣,职务:董事长。
被告姜辉,无职业。
原告***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伟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姜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