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09民初3863号
原告:***,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
诉讼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857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伟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856农场青山小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伟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李正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