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09民督159号
申请人:***,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伟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3786033073G,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伟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20日发出(2021)黑8109民初15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伟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黑8109民督15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