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5民初***10号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盛勇,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丹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于杰
书记员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