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381民初78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虎林市。
被告: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谷洪亮,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谷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庚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