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08民初182号
原告:于显平。
被告: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于显平与被告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显平以被告已给付所欠劳务费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显平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显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于显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