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08民初183号
原告:***。
被告: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所欠货款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39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