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姜海波石场与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8108执8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石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
投资人:***,私营业主。
被执行人: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利民,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石场与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81528.90元及执行费2623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有未结工程款181528.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工程款181528.90元,至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账户(账号:23×××8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