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寿县加信镇延生打井队与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05民初23号
原告:延寿县加信镇延生打井队。
经营者:方延生,该打井队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男,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延寿县加信镇延生打井队诉被告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延寿县加信镇延生打井队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寿县加信镇延生打井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原告延寿县加信镇延生打井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