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02民初2880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被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98293931,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小区7栋3**6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