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02民初2880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被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98293931,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小区7栋3**6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