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姜海波石场与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08执保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姜海波石场。
负责人:姜海波,该企业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姜海波石场与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7)黑8108执保5号民事裁定,扣留被申请人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的工程款200000元。扣留期限1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姜海波石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姜海波石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原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的工程款200000元的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姜海波石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