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