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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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9民初7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宪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广宁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新颖